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办回访调研组反馈意见要求和省重建委专题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雅重建委〔2014〕28号)第23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算,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切实做到将重建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改善民生和产业培育”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现就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是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的责任部门。即按重建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由对口援建市负责实施的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由援建市财政部门负责。与对口援建市的合建项目,要在与对口援建市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合建双方中的一方负责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二、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再审计、后审批”的办法。即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报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主管部门应主动协助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审计部门做好决算审核审计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提供决算审核审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财政部门在收到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该批复作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四、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项目结余资金:经请示财政厅同意,重建项目结余资金采取特殊办法处理。经营性重建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重建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仍有结余,建设单位不再按比例留存,全部由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各级财政收回的中央和省级重建资金,要按预算程序专项安排用于规划内的民生改善和产业培育项目。
(二)利息收入:中央和省级重建资金在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由同级财政归集后,安排用于规划内的重建项目。在建设单位账户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五、加强项目资产管理。竣工财务决算报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与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办理转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根据财务决算资料逐一核对交付使用资产,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证认可。建设单位以批准后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作为转账依据,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据此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报经批准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资产交付手续。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工作,对此要早安排、早布置,重点立足于“三个加快”。一是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力争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二是财政部门要加快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批复工作,做到即报、即审、即批。三是财政部门要加快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资金清算和拨付工作,除按规定应予收回和预留的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余额要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特此通知。
雅安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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