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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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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调解类别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具体实施部门

1

资产纠纷调解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行政规章

各级行政事业性单位

2

资产纠纷调解

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七章 产权调处:“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部门规章

各级行政单位

3.

资产纠纷调解

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部门规章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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