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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财采罚〔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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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健康力(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路7号院2号楼4层406室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雅安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器械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801202100130)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由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颁发的“结业证书”系虚假材料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关于对<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答复》、《关于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问询澄清说明》;你公司授权代表王元春《调查询问笔录》;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回复函》;本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招标文件、评审资料及评标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40,000)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雅安市财政局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工行四川省雅安市中大街支行

收款单位:雅安市财政局

账号:2319 6142 0902 6300 25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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