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会计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机构设置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及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

日期: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位考生朋友: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和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为了圆满完成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1、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日期为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2、《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3准考证打印日期:2020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时长

1、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共3个批次,各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如下:

2、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不变,为2020年9月6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3准考证打印日期:2020年8月27日至9月7日。

二、日程安排

(一)2020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二)2020年8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初、中、高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生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数学公式操作建议及公式和符号输入方法介绍。

(三)2020年9月3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10月17日前,公布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三、重要事项

(一)考生应在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本地区准考证打印起止日期内,打印本人准考证,确认本人参加考试的时间、地点及考生须知。

(二)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备考,诚信考试。若有违反考试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对违法违规应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和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的防疫工作要求,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平稳地参加考试,请各位考生遵照执行。

1、各位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于考前15天起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2、考生参加考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驾时,需要全程佩戴口罩,考试中可佩戴一次性手套,考生到达考试机位前用免洗消毒液进行清洗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3、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场位置主动接受入场检测。考生应有序地进行排队,排队时要注意保持1米等线距离,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如发生异常情况时,经现场专职医生反复测量和判定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再参加此次考试,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4、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以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5天到达雅安市或川内其他低风险地区,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考试当天提供7天内(8月22日及以后日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6、各位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医用外科一次性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试考点、参加考试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7、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未出考点)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考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8、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按网络提示签署《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四川省雅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雅安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新浪微博 雅安财政微信 今日头条
主办: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835-2623717 蜀ICP备1901723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33 公安备案号: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