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采〔2014〕66号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工作流程
(一)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前,应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咨询论证,以确定合理的采购需求。对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还应当通过网络、媒体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或者采购资金落实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公开购买信息
采购人应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计划批复后,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组织实施采购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六)组织实施有关采购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有关采购事项。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接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标/谈判/商议,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做好采购文件的归档工作等。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供应商应当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委托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2.政府采购合同期限。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但应事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九)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积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1.验收形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改变传统的货物采购验收形式,合理制定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方法和标准,并制定验收书。
2.验收监督。对于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采购人内部公开。对于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3.违约处理。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采购人应当采取不予退还保证金、暂停或者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解除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民事诉讼等民事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将履约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供应商违约行为予以处理。
(十)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供应商履约情况经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二、采购项目评价
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采取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的方式,对采购项目的政策效能、社会效果、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等进行综合、客观绩效评价。
三、优先采购
对于采购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以后的同类项目采购活动中,可以给予优先采购。
四、采购人购买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产品,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定点采购流程图;
2.招标采购流程图;
3.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图;
4.询价采购流程图;
5.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图。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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