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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指导意见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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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23〕115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肯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同时对PPP模式在实践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思考建议。

一、我市PPP项目总体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共实施PPP项目15个,总投资105.6亿元,其中:我市本级共实施PPP项目9个,投资额75.68亿元;芦山县项目2个,投资额9.13亿元;荥经县项目2个,投资额7.59亿元;名山区项目1个,投资额8亿元;汉源县项目1个,投资额5.2亿元。

除大兴片区雨城大道一、二段(含综合管廊)和新区大道二、三段(含综合管廊)道路建设工程PPP项目,汉源县新县城至九襄镇公路工程,因社会资本方无法融资,或项目实施时政策不全面,导致采购方式、PPP合同中支付年限相关条款不符合PPP模式政策要求,与社会资本方协商一致后拟不在采用PPP模式继续实施外,其他项目皆正常实施。

 二、对“新机制”的若干思考

新机制一是在收益来源上,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要求PPP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得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而新增地方政府财政未来支出责任。PPP模式今后只针对项目收益能够达到自平衡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有利于遏制因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避免因不规范操作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二是在参与主体上,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规定垃圾焚烧发电、公共停车场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污水处理、供水、供热、供气、智慧城市等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城市地铁、轻轨、民用运输机场等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更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三是在操作模式上,全部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期限的延长,更符合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的实际,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合作来实现双赢。

三、建议

(一)加强项目包装。选取、包装具有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的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运作,吸引民企参与、促进我市PPP项目回归本源,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二)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由于我市自身经济实力和资源的限制,自负盈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并不多,更是被各类经济主体争相竞争。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国退民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企业,才能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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