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王自勇
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52号1幢1单元4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王自勇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了雅安市林业局雅安市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市级成果项目(项目编号:N5118012022000214,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活动,在评审前3年内担任本项目供应商四川省农竹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监事,应当回避但未回避。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并参考《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裁量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王自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雅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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