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定期检验费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6〕27号)文件发送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费中定期检验费范围有关问题的复
函》(财办税[2016]27号)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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