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到期还款确实出现困难的,按政策予以展期或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按川办发〔2020〕1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相关支持政策执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所在地财政按金融机构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损失分担。
二是增强融资担保增信能力。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融资拓宽反担保物范围,免收担保费,担保费用补助由市财政承担50%,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三是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积极运用应急转贷资金、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在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由市、县财政按30%、70%比例按应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由市、区财政按70%、30%比例按应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长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不算作逾期。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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