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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雅财社〔20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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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川财社〔201310号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1)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2221号)和我市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和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二、各县(区)应于在每年331日前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本县(区)实际执行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其中: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资金的收支余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民政局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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