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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财采罚〔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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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城后路134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9月3日与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金额140万元;2020年4月24日与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签订的二审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金额220万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的通知》(川财采〔2020〕4号)规定上述两个项目预算金额过当年采购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采购均未实施政府采购,涉案金额总计360万元

以上事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报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关于补充完善国道318线灾后恢复重建工程a合同段施工合同纠纷案律师风险代理服务程序的请示〉的函》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关于确定国道318线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湘潭路桥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关于《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回函》2018年9月3日,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2020年4月24日,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与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调查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雅安市财政局领取《缴款书》,凭《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雅安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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