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城后路134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9月3日与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金额140万元;2020年4月24日与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签订的二审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金额220万元。
根据《四川省人
以上事实,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报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关于补充完善国道318线灾后恢复重建工程a合同段施工合同纠纷案律师风险代理服务程序的请示〉的函》;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关于确定国道318线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湘潭路桥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关于《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回函》;2018年9月3日,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与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2020年4月24日,雅安市公路建设服务中心与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调查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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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835-26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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