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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行政调解权力依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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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调解类别依据具体条款和内容类型
1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法规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部门规章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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