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1 |
行政 许可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
2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3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 |
4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5 |
行政 处罚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6 |
行政 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7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 |
8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 |
9 |
行政 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10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11 |
行政 处罚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
12 |
行政 处罚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13 |
行政 处罚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14 |
行政 处罚 |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15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
16 |
行政 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 |
17 |
行政 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18 |
行政 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19 |
行政 处罚 |
对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未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20 |
行政 处罚 |
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21 |
行政 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
22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23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24 |
行政 处罚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25 |
行政 处罚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26 |
行政 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 |
27 |
行政 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 |
28 |
行政 处罚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 |
29 |
行政 处罚 |
对国家机关 |
30 |
行政 处罚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 |
31 |
行政 处罚 |
对国家机关 |
32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
33 |
行政 处罚 |
对国家机关 |
34 |
行政 处罚 |
对国家机关 |
35 |
行政 处罚 |
对国家机关 |
36 |
行政 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37 |
行政 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
38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9 |
行政 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40 |
行政 处罚 |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 |
41 |
行政 处罚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42 |
行政 处罚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43 |
行政 处罚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
44 |
行政 处罚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处罚 |
45 |
行政 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46 |
行政 处罚 |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
47 |
行政 处罚 |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48 |
行政 处罚 |
对评估专业人员不按规定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索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49 |
行政 处罚 |
对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50 |
行政 处罚 |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其他机构冒用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业务;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机构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
51 |
行政 处罚 |
对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 |
52 |
行政 处罚 |
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53 |
行政 处罚 |
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处罚 |
54 |
行政 处罚 |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处罚 |
55 |
行政 处罚 |
对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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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835-26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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