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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雅财社〔20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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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社会保障局:

根据川财社20138号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6号)文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要在每年331日前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一站式服务”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享受对象基本情况,本地实际执行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其中: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资金的收支余情况以及资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情况)。

二、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关系到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县(区)可根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6号)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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