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3〕195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雅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统一标准、上下联动、集体审议、分级处理”的原则,由我局组织县(区)财政局统一实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2年的执业情况,被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包括:各县(区)集中采购机构、自愿申请接受监督评价的社会代理机构。另我局将抽取5个2022年度代理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评价名单及抽取名单详见附件4)。
二、监督评价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内容为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执行情况、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每家被监督评价单位原则上抽查5个项目,查找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重点关注当前反映突出的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集中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社会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打分。
三、监督评价安排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从2024年1月10日开始,至2024年6月30日结束,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4年1月10日至1月31日)
1.确定被检查评价单位。符合条件、自愿接受评价的社会代理机构需填写申请表(附件1),于1月19日前寄送我局,若有自愿申请监督评价的社会代理机构,我局将于1月22日后公布。
2.组建检查评价工作组。市财政局负责组建评价工作组,确定组长,各县(区)财政局至少选派1名业务骨干参加,小组成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并认真学习掌握最新指标口径。
3.被检查评价单位自查。被检查评价单位需如实整理单位情况资料及采购活动档案资料,做好迎检准备。对照指标体系,形成自查报告,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1月25日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至雅安市财政局,社会代理机构现场提交检查评价工作组。
(二)现场核查阶段(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20日)
1.现场核查。市财政局统一制发《财政监督通知书》,监督评价工作组应于现场核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评价单位送达。监督评价工作组对被监督评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逐项核查被查项目执行情况和代理机构设置运行情况,固定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行为的,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核查完成后,按照工作底稿、问题汇总表、评价打分表、监督评价征求意见函等制式文书(另行下发)要求,形成相应文书初稿。
2.提交审议。市财政局组织监督评价工作组集中审议,各组现场汇报工作底稿认定意见、评价打分情况,审议通过的,监督评价工作组向被监督评价单位作意见反馈;审议未通过的,监督评价工作组应重新开展现场核查,并根据查明事实调整工作底稿、评价打分表,再次提交审议。
3.意见反馈。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集中审议结论,确定工作底稿和监督评价征求意见函,交由被监督评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被监督评价单位拒绝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原因。
4.资料移交。监督评价工作组需根据雅安市财政局要求收集整理监督评价档案资料,按照装订顺序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后移交财政厅。
(三)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3月21日至5月13日)
市财政局收到各监督评价工作组移交的档案资料后,按项目预算级次移送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收到违法违规线索的财政部门需核实证据材料,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情况于2024年5月13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服从统一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和核查程序,固定问题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收到市财政局移送线索的财政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对监督评价工作组提供的问题线索、证据材料予以甄别,依法依规开展处理处罚。
各代理机构要认真对待和自觉接受监督评价工作,将接受监督评价作为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渠道,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如实向监督评价工作组提供机构情况和项目档案资料,并为现场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努力提高政府采购代理规范化水平。
联系人:杨老师、武老师
联系电话:0835-2623238
附件:1.社会代理机构评价申请表
2.集中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3.社会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4.被监督及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名单
雅安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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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835-26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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