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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雅财社〔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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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4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要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


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二、各县(区)应在每年32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15%以上的地方要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附件: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414号)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民政局

                               2014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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