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4〕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要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
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二、各县(区)应在每年3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15%以上的地方要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附件: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4〕14号)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民政局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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