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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财采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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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祥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7层1705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5118012020000315)政府采购活动中,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虚假材料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本项目采购预算425,000元。

以上事实有雅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成交结果变更的报告》;四川祥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格性响应文件;四川祥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本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询价通知书、评审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以采购金额(425,000)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125元罚款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雅安市财政局领取《缴款书》,凭《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雅安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2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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