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帮助政府采购供应商更加准确、有效地提起询问、
附件:1.雅安市政府采购询问指引
2.雅安市政府采购
3.雅安市政府采购投诉指引
雅安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附件1
雅安市政府采购询问指引
一、询问提出的范围和主体
(一)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
依法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公开下载或公开预览,但需要报名售领而未依规定进行报名售领的,所取得的采购文件视为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主体。
(二)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
(三)被询问人主体及责任
被询问人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
二、询问提出的方式和接受
(一)询问提出方式应当采用有利于询问人的便捷方式,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信息公告中明确。询问人通过来电、来人等非书面方式进行询问的,被询问主体应当做好询问答复记录。
(二)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
(三)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的情形)。
三、询问答复
(一)答复要求
被询问人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答复方式按约定的相对应询问方式进行回复;未约定的,按审慎原则进行口头、传真、邮件或书面等方式答复。评审专家有义务配合被询问人答复询问人的询问。
(二)答复时限
被询问人对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实施条例》第52条)。
四、询问过程特定事项处理
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被询问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实施条例》第54条),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暂停签订合同和中止履行合同的主体是采购人,如果采购人应当暂停(中止)而未执行的,造成询问人合法利益受损,采购人应当依法承担
政府采购询问流程图
附件2
雅安市政府采购
一、
(一)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
依法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公开下载或公开预览,但需要报名售领而未依规定进行报名售领的,所取得的采购文件视为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二)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三)被
被
二、
三、
(一)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有效
1.法定
2.对采购信息公告提出
3.对采购文件提出
4.对采购过程提出
5.对采购结果提出
四、
(一)
被
(二)
(三)
被
(四)评审专家协助
政府采购
附件3
雅安市政府采购投诉指引
一、投诉基本条件
(一)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18条规定的投诉书内容要求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三)政府采购法定被投诉人是作出
二、投诉受理
(一)投诉受理审查
财政部门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第18条规定的,应当在
2.投诉不符合下列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未依法进行
(2)超过投诉有效期限提出的投诉;
(3)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4)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
(5)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投诉并告知具有管辖权部门的联系方式。告知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并说明管辖权理由;
(6)投诉事项超出已
(7)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第18条的规定且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
(二)投诉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制作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时间(包括不予受理)为
三、投诉调查与审查
(一)投诉答复通知书
投诉受理后,应当在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是指与投诉事项直接关联的当事人或投诉事项影响和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相关当事人。
“投诉答复”调查
上述未按规定时间执行投诉调查程序的行为,可能导致被调查人以投诉调查超过法定时间为由拒绝进行“投诉答复”。对此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应当说明相关事实,以明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对投诉内容依法作出处理,但不能对相关事实认定以“当事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同其放弃说明
(二)投诉事项的审查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1.调查取证的强度应当基于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展开调查,依法定职责和权限展开调查无果或无法明确的,或者投诉事项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组织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到场当事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就质证事项进行法定授权。质证应当制作质证笔录,笔录由当质证事人签字确认。经确认的质证笔录可以作为投诉处理的证据。
(三)投诉委托调查取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支出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41条规定执行。
四、投诉处理
(一)投诉处理期限
1.财政部门应当自
2.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不计算投诉处理时间的具体情况应当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明确。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应当以协助调查函、补正通知等书面方式进行,相关文书应当明确发起此项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内容及约定要求。
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
(二)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
1.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通知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活动实际情况决定,决定的原则应当基于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失以及投诉事项可能存在行政裁决法律风险,但不受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影响。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三)终止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但投诉事项或投诉调查过程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
(四)投诉驳回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驳回投诉应当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说明驳回理由和依据: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五)投诉成立的处理原则
1.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属于《中华人民
4.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被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的采购项目已评审结束的,原评审结果有效,按原评审结果排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项目没有进行评审或没有评审结果且无法依法继续组织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投诉处理的文书送达
(一)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二)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EMS或挂号信方式送达。其他特定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
六、投诉书范本
投 诉 书
投诉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投诉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多个被投诉人应分别列明)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相关供应商: 名称 (多个相关供应商应分别列明)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应与
事实依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项目或采购文件事实。
法律依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
此致
财政部门名称
附件:1.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份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4.
5.投诉书副本 份(按照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数量提供副本)
投诉人:签字盖章应按照《政府采购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投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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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835-26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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