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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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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帮助政府采购供应商更加准确、有效地提起询问、质疑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局更新完善《雅安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指引》,现予以印发。

 

附件:1.雅安市政府采购询问指引

2.雅安市政府采购质疑指引

3.雅安市政府采购投诉指引

 


雅安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附件1

 

雅安市政府采购询问指引

 

一、询问提出的范围和主体

(一)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

依法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公开下载或公开预览,但需要报名售领而未依规定进行报名售领的,所取得的采购文件视为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主体。

(二)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

(三)被询问人主体及责任

被询问人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1、54条)。如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询问人向采购人提出询问或者由采购代理机构将相关询问函(材料)转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委托授权约定,对相关询问内容作出答复并书面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向询问人答复。

二、询问提出的方式和接受

(一)询问提出方式应当采用有利于询问人的便捷方式,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信息公告中明确。询问人通过来电、来人等非书面方式进行询问的,被询问主体应当做好询问答复记录。

(二)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的情形)。

三、询问答复

(一)答复要求

被询问人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答复方式按约定的相对应询问方式进行回复;未约定的,按审慎原则进行口头、传真、邮件或书面等方式答复。评审专家有义务配合被询问人答复询问人的询问。

(二)答复时限

被询问人对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实施条例》第52条)。

四、询问过程特定事项处理

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被询问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实施条例》第54条),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暂停签订合同和中止履行合同的主体是采购人,如果采购人应当暂停(中止)而未执行的,造成询问人合法利益受损,采购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政府采购询问流程图

附件2

 

雅安市政府采购质疑指引

 

一、质疑提出的范围和主体

(一)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

依法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以公开下载或公开预览,但需要报名售领而未依规定进行报名售领的,所取得的采购文件视为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质疑。

(三)被质疑人的主体和责任

质疑人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2、54条),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被质疑人。如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质疑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者由采购代理机构将质疑函转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委托授权约定,对相关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并书面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向质疑人答复。

二、质疑提出的方式

质疑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2条),“书面形式质疑函”一般指纸质质疑文书原件,不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质疑函,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12条规定执行。

三、质疑时效

(一)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

1.法定质疑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邮寄的质疑文书因邮寄地址书写不正确或不完整以及因邮件递送单位原因造成邮件未送达的,被质疑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2.对采购信息公告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4.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接收、开标(谈判、磋商)、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等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5.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

四、质疑答复

(一)质疑答复时限及对象

质疑人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财政部令第94号》第13条)。

(二)质疑答复内容

质疑答复函的组成要件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15条规定执行。质疑答复应当只针对质疑内容,答复过程中发现超越质疑内容的其他存在问题,或者质疑事项的有关内容或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质疑答复依据

质疑人质疑答复应当以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材料、评审材料等书面材料为依据,对质疑内容确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基于被质疑人的法定职责进行适度调查,不宜进行超越法定职责的无限制调查取证。

(四)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

质疑人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协助质疑答复,原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有义务做好协助质疑答复工作。原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在协助答复过程中出具的意见原则上属于解释或分析性质的指导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相关质疑事实的依据。质疑人对《财政部令第87号》第64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提出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质疑流程图

附件3

 

雅安市政府采购投诉指引

 

一、投诉基本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令第94号》第6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18条规定的投诉书内容要求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三)政府采购法定被投诉人是作出质疑答复的当事人,不得将其他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作为被投诉人。

二、投诉受理

(一)投诉受理审查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第18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下列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未依法进行质疑提出的投诉;

(2)超过投诉有效期限提出的投诉;

(3)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4)未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

(5)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投诉并告知具有管辖权部门的联系方式。告知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并说明管辖权理由;

(6)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提出的投诉,不予受理。仅部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或者投诉事项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

(7)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令第94号》第18条的规定且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投诉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制作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时间(包括不予受理)为收到投诉书之日;有投诉书补正的,受理时间为收到补正的投诉书之日。因补正导致投诉在受理时已超过法定投诉期限的,投诉期限时间有效性以补正前收到投诉书时间为准,受理时间仍为收到补正的投诉书之日。

三、投诉调查与审查

(一)投诉答复通知书

投诉受理后,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是指与投诉事项直接关联的当事人或投诉事项影响和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相关当事人。

“投诉答复”调查形式是投诉处理的法定程序,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依法承担程序缺失的不利后果。因特殊情况未在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投诉有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的,应当继续执行法定的“投诉答复”调查形式,向投诉有关当事人补发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未按规定时间执行投诉调查程序的事宜应当记录在案,但该事宜不影响投诉处理进程和处理结果。

上述未按规定时间执行投诉调查程序的行为,可能导致被调查人以投诉调查超过法定时间为由拒绝进行“投诉答复”。对此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应当说明相关事实,以明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对投诉内容依法作出处理,但不能对相关事实认定以“当事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的条款约定作为依据。

(二)投诉事项的审查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1.调查取证的强度应当基于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展开调查,依法定职责和权限展开调查无果或无法明确的,或者投诉事项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而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组织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到场当事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就质证事项进行法定授权。质证应当制作质证笔录,笔录由当质证事人签字确认。经确认的质证笔录可以作为投诉处理的证据。

(三)投诉委托调查取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支出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41条规定执行。

四、投诉处理

(一)投诉处理期限

1.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不计算投诉处理时间的具体情况应当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明确。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应当以协助调查函、补正通知等书面方式进行,相关文书应当明确发起此项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内容及约定要求。

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二)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

1.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通知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活动实际情况决定,决定的原则应当基于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失以及投诉事项可能存在行政裁决法律风险,但不受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影响。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三)终止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但投诉事项或投诉调查过程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规定另案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投诉驳回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驳回投诉应当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说明驳回理由和依据: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五)投诉成立的处理原则

1.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废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被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的采购项目已评审结束的,原评审结果有效,按原评审结果排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项目没有进行评审或没有评审结果且无法依法继续组织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投诉处理的文书送达

(一)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二)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EMS或挂号信方式送达。其他特定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投诉书范本

投诉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多个被投诉人应分别列明)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相关供应商:  名称  (多个相关供应商应分别列明)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就xx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xx,质疑请求为xx,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收到质疑,并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现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应与质疑事项一致,包括1.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如评审因素指向特定供应商;2.投诉人认为采购过程不公平,如评审专家评审错误;3.投诉人认为采购结果不公平,如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响应资格条件。如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则投诉事项应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与投诉事项相关。

事实依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项目或采购文件事实

    法律依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

此致

财政部门名称

附件:1.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份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4.质疑及质疑答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诉书副本    份(按照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数量提供副本)

 

投诉人:签字盖章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

        


 

政府采购投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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