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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