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川财社〔2010〕7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2010年及以后年度,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市级财政按各县(区)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和乡镇的常住总人口,以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特此通知。
附件: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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