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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财采罚〔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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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佳宽宇租赁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福临路1号(彭山经济开发区)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0年5月12日眉山市彭山区佳宽宇租赁有限公司在参与雅安市中医医院被服清洗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18012020000030)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自贡市第五人民医院签订的《布草洗涤服务合同书》、与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签订的《医院布草洗涤合同书》均系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公告、评审报告、中标结果公告、《雅安市中医医院关于政府采购的情况反映》(雅市中医院函〔2020〕105号)、眉山市彭山区佳宽宇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调查取证回复、《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雅财采〔2020〕37号)、《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取证的函》(雅财采函〔2020〕30号)、《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取证的函》(雅财采函〔2020〕31号)、《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自贡市第五人民医院关于〈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自精卫函〔2020〕7号)、《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复函》(内二医便函〔2020〕26号)、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眉山市彭山区佳宽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250元(大写捌仟贰佰伍拾元整,按照采购金额165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彭山区佳宽宇租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雅安市财政局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工行四川省雅安市中大街支行

收款单位:雅安市财政局

账号:2319 6142 0902 6300 25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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