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佳宽宇租赁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福临路1号(彭山经济开发区)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0年5月12日,眉山市彭山区佳宽宇租赁有限公司在参与雅安市中医医院被服清洗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18012020000030)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自贡市第五人民医院签订的《布草洗涤服务合同书》、与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签订的《医院布草洗涤合同书》均系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公告、评审报告、中标结果公告、《雅安市中医医院关于政府采购的情况反映》(雅市中医院函〔2020〕105号)、眉山市彭山区佳宽宇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调查取证回复、《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雅财采〔2020〕37号)、《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取证的函》(雅财采函〔2020〕30号)、《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取证的函》(雅财采函〔2020〕31号)、《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自贡市第五人民医院关于〈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自精卫函〔2020〕7号)、《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复函》(内二医便函〔2020〕26号)、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
眉山市彭山区佳宽宇租赁有限公司应当自
开户行:工行四川省雅安市中大街支行
收款单位:雅安市财政局
账号:2319 6142 0902 6300 25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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