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2012年发布《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2012/19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认定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盟认可的、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并在欧盟成员国内生效。同年,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认定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执行上述等效规定。
根据英国《脱欧法案》等法律规定,欧盟委员会在英国脱欧前做出的认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决定将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转为英国法律,英国继续认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英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仍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据此,按照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自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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