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下属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雅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2日
雅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依法开展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市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财政信息,是指市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财政信息。政府财政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动态信息、政策制度信息三类。
第三条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简明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科室及下属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五条 成立局财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信息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局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建立财政信息公开集中管理模式。局内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制作、审查、提供拟公开信息,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公开。
第七条 局内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公开信息的编辑报送工作,承担公开信息保密审查责任。
第八条 局内科室及下属单位确定1名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承办本科室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名单报局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化须及时报备。
第三章 公开属性
第九条 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三种属性。
第十条 下列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类
1、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通讯联络等。
2、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摘要。
3、资金申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标投标以及投诉、举报、信访等工作流程。
(二)动态信息类
1、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决算报告。
2、已经解密的预算执行、统计分析等基础数据。
3、全市“三公”经费及局机关“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4、灾后重建及捐赠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5、涉及群众利益的财政政策依据、分配方法及执行结果。
6、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告及执行结果。
7、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通报。
8、公务员招录、干部公开选任等人事管理信息。
9、其他动态信息。
(三)政策制度类
1、规范性文件。
2、财政政策、管理制度。
3、行政审批程序、行政许可事项。
4、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一)特定主体的财政信息。
(二)已经失效但仍可能为公众利用的财政信息。
(三)以主动公开方式公开成本较高的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可以公开的财政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承办科室应依法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主要包括:
(一)尚未解密的财税体制改革、宏观调控政策等。
(二)尚未解密的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决算报告。
(三)尚未解密的预算执行、统计分析等基础数据。
(四)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处理事项。
(五)涉及藏区、军工、维稳、公安、安全、司法、武警等特殊专项经费安排使用情况。
(六)尚在进行的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局内科室及下属单位制作或获取的财政信息拟公开前,须按照保密法规制度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经分管办公室信息宣传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重要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保密审查责任。
(一)由科室制作、报送办公室拟公开信息(含网络、电视、报纸、广播媒体公开信息及新闻发布、期刊信息、政策汇编信息等),由制作科室负责保密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二)由科室制作、按照发布方式选项拟对外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的最终审签者为保密审查责任人。局内文件发布方式上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个属性选项,由文件拟稿人负责选择,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未填选项予以退回。
(三)由多个科室共同制作的财政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科室负责保密审查,征得相关科室同意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由财政局主办、部门联合的规范性文件,由办文科室征求联合发文机关意见后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七条 尚未解密的财政信息确定可以公开,依法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按照保密规定报局领导审定。
第五章 公开方式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选择符合信息特点、便于公众知晓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网络媒体。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公众、可供选择的网络媒体有:财政局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厅门户网站、财政部门户网站、北纬网、雅安财政微博、微信等。
(二)新闻媒体。包括中国财经报、雅安日报、雅安电视台、雅安人民广播电台、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
(三)期刊信息。
(四)其他方式。包括财税法规制度汇编、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
第二十条 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的产生时间,以该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财政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的产生时间,以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局领导签发日。
第二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发生变更,信息报送科室应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新变更的财政信息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动公开财政信息已经失效的,信息报送科室应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报备。
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注明下网理由,局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实效信息无需下网,局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财政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要求予以更正。局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原则上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办公室是市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唯一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当日,局办公室应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并交办科室处理。交办时应注明办理时限,办理时限一般定位1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局相关科室收到交办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
(一)属于已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申请人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信息,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申请内容不够明确,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
(五)不属本局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中含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内容。
(七)申请信息不存在,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只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额度极小的可不收费。
第三十条 对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可以减免申请费用。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申请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章 责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按照财政信息公开集中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一)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媒体方式公开的财政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制作、提供财政信息,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公开。局办公室设置信息管理岗位,按照公开信息的规范格式进行填报。
(二)通过期刊信息方式公开的财政信息,按期刊制作科室分工进行。
(三)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财政信息,科室分工如下:
1、财税法规制度汇编由局财税法规制度科负责。
2、向市档案局送交公开文件档案由局办公室负责。
3、局机关信息公告栏由局办公室负责。
4、局机关电子触摸屏由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十二条 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内部目标考核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主动公开。
1、基础信息公开实行扣分制。基础信息生成及更新20个工作日内,相关科室须完成采集和更新,超出时限不予采集和更新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清理登记和书面提示,年终考核予以扣分处理。
2、动态信息公开实行加减分制。局内科室及下属单位于年初提出年度信息公开计划,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予以加分,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予以扣分。
3、政策制度信息公开实行扣分制。政策制度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可,相关科室须完成采集,超出时限不予采集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清理登记和书面提示,年终考核予以扣分处理。
(二)依申请公开。对公开申请超时处理或不予答复的,实行扣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局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局内科室及下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监察科负责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维护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财政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公开财政信息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授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雅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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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835-26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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