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会计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机构设置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雅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财采罚〔2021〕4号)

日期:    来源:    浏览次数:

    当事人: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260号附21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雅安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8012020000274)递交的资格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系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公告、结果公告、《举报信》、《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取证的函》(雅财采函〔2021〕4号)及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荥经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质监雅荥罚字〔2018〕26号)、《调查询问笔录》、《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雅安市公安局、监管中心业务技术用房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变更的报告》(雅公〔2020〕91号)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2500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元整,按照采购金额250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川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雅安市财政局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工行四川省雅安市中大街支行

收款单位:雅安市财政局

账号:2319 6142 0902 6300 25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1年5月6日

新浪微博 雅安财政微信 今日头条
主办: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835-2623717 蜀ICP备1901723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33 公安备案号: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