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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雅财教〔201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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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1217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提取比例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市财政局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县(区)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县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12176号)

      

 

 

雅安市财政局

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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