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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财采罚〔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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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雅安日报社

    地  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金凤街1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雅安日报社于2019年3月11日与雅安市伟毅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印2019年〈雅安日报〉合同书》,合同期间共支付印刷费用3,371,360.35元;2019年12月31日与四川工人日报印刷厂签订《临时委托印刷协议》,合同期间共支付印刷费用796,575.72;2020年5月12日与四川工人日报社签订《2020年度报刊承印服务采购合同》,合同期间共支付印刷费用1,465,342.97元。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的通知》(川财采〔2020〕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的规定,前述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以上事实有雅安日报社《雅安日报印刷情况的有关说明》;雅安日报社《对市财政局雅财采函〔2021〕7号文的数据说明》;雅安日报社与雅安市伟毅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印2019年〈雅安日报〉合同书》、与四川工人日报印刷厂签订《临时委托印刷协议》、与四川工人日报社签订《2020年度报刊承印服务采购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雅安日报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雅安日报社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凭《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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