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 年本)的通知》(雅府发〔2018〕7号)的内容,现将我局所涉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 年本)及办事指南公示如下:
雅安市财政局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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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
项号 |
事项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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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财政局(1项)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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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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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
雅安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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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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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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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 2.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2份;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原件2份。 上述申报资料(除营业执照原件、专业证书原件外)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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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 申请:申请人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注册登录,填写信息,上传资料,并提交申请。 2. 网上初审:市财政局对申请人上传的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补充更正;对符合规定的,网上审核予以通过。 3. 受理:通过网上审核的申请人,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预约现场审核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初审,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4.审查:市财政局进行资料审查。对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5.审批: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6.出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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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35-2625944 |
投诉电话 |
0835-262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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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835-26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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