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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财采罚〔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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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绵阳闻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雅安市人民医院二院区高、中、低效过滤器一批(项且编号:511801202100260)项目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承诺函”系虚假承诺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谈判文件、你公司资格性响应文件、四川启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雅财采函〔2022〕3号)及你公司回函《雅安市财政局协助调查函》(雅财采函〔2022〕5号)及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回函本项目采购公告、成交公告、成交更正公告、谈判成交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绵阳闻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95元(大写:玖佰玖拾伍元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雅安市财政局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工行四川省雅安市中大街支行

收款单位:雅安市财政局

账号:2319 6142 0902 6300 25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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