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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付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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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12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付工作进行了工作督查。

督查组指出,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省、市安排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督查组指出了各县(区)底数不清、配套政策未落实、工作推进迟缓等问题,要求一是要摸清底数,做好对账工作,限期完成保证金退还工作。对申请关闭或矿业权到期不再生产的矿山企业,退付的保证金应由主管部门监管,待企业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并经验收合格,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剩余部分按程序退还采矿权人;对于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经公示后,连同利息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收归国库,专项用于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于继续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工作。二是要研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县(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对企业开设的基金账户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提取恢复治理基金,存入基金账户。

督查组还对各县(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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