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会计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机构设置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日期: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法定依据

   《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注册登录,填写信息,上传资料,并提交申请。

2、市财政局对申请人上传的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补充更正;对符合规定的,网上审核予以通过。

3、通过网上审核的申请人,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预约现场审核时间,并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在预约时间到市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审核。由市财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会计科)。如不符合法定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对各项条件符合的,由市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具体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草拟审批文件,按市财政局公文流程处理后,由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会计科)出具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市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许可证书;

5、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办理时间

1、法定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内,延期业务16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雅安市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8352623966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雅安市财政局:(08352620956

新浪微博 雅安财政微信 今日头条
主办: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835-2623717 蜀ICP备1901723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33 公安备案号: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