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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财采罚〔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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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3号2幢1单元7楼14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雅安博物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8012019100091)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级资质证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本项目采购预算每年110万元。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档案资料、你公司投标文件、成都晨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复函、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复函、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复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复函、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复函、调查取证通知书、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以采购金额(110万)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500元罚款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雅安市财政局领取《缴款书》,凭《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雅安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2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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