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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雅财采罚〔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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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深圳市警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白金假日4楼406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0年7月21日,你公司在参与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雅安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酒精检测仪及其酒驾管理系统和执法记录仪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5118012020000092)(第2包)递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由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和《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均系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报告、成交结果公告、《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执法记录仪设备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雅公交函〔2020〕135 号)、你公司资格性响应文件、《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取证的函》(雅财采函〔2020〕39号)、《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请协助调查取证答复函》、《雅安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275元(大写:壹仟贰佰柒拾伍元整,按照采购金额255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雅安市财政局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工行四川省雅安市中大街支行

收款单位:雅安市财政局

账号:2319 6142 0902 6300 25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雅安市财政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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