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在省政府核定的债务限额内依法举债,或有债务仅限于依法担保的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二是全面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具担保承诺,严禁以公益性资产做抵质押对外融资。
三是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四是严格管控隐性债务。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隐性债务只减不增。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严禁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严禁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承担政府融资职能,防止企业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五是规范债券资金使用。严格按规定使用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资金,严格禁止各地将新增债券资金用于非公益性资本支出,确保在12个月内作出安排使用;严禁将置换债券资金用于偿还非存量政府债务或用于新上项目,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
六是开好规范举债融资“前门”。积极推动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规范合理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投资投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七是严肃追责问责。建立地方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对继续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对超能力盲目举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倒查追责、终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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