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绩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一、总体要求
(一)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履约验收,不允许存在抽样验收方式。
(二)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控机制,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发现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三)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和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分类
(四)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
(五)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验收主体及职责
(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问题。发现采购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提醒采购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三)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
三、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书面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验收组织机构”)在
(二)验收组织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大
(三)
(四)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内部使用部门熟悉项目需求和标的的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的人员等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本项目评审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人员担任,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
对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无需组成验收小组。
(五)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按照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采取按进度履约、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应当
验收小组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对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
(七)验收结果公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雅安市竞价采购系统”公告验收结果。
(八)验收资料归档。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封存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从验收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九)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整改结束后,由供应商向验收组织机构重新申请验收。
(十)履约验收产生的费用,属于首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采购人承担;属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相关费用由采购人直接支付;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的,验收相关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十一)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政府采购合同各方当事人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附件为参考模板,各验收组织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自行制作相关文书。
(二)本通知由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模板)
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报告(参考模板)
雅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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